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246号
被告人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96********,汉族,大学本科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随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系同事关系,均在合肥市庐阳区商之都北辰教育培训中心上班,2020年1月份,随某某因缺钱花,便利用事先掌握的刘某某手机支付宝密码,采取密码窃取的手段从其支付宝账户共窃取97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日下午,被告人随某某送东西到合肥市包河区高压开关厂**栋**室刘某某的住处,后以借刘某某手机看电视为由,趁机从刘某某手机支付宝借呗窃取3000元到自己支付宝账户上,同时还从刘某某绑定支付宝上的一张农业银行卡窃取2700元到自己支付宝账户上。
2、2020年1月10日下午,被告人随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商之都**教育学校大厅内,见刘某某上课时将其手机存放在公司手机盒里面,便趁人不备偷拿刘某某手机登录其支付宝账户窃取4000元到自己支付宝账户上。
被告人随某某盗窃得手后,将盗得的钱款用于自己生活花费及归还个人钱款。
被害人发现财物被盗后随即报警,2020年1月11日,随某某在合肥市商之都**教育机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随某某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97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5.视频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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