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随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301954********,佤族,文盲,农民,云南省西盟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西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随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将本案退回西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随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9年6月至11月间,在西盟县**镇**村**组自己搭建的简易房内先后三次向吸毒人员尼某某(17岁)、岩某某(17岁)、随某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即:1、2019年6月间,随某甲向尼某某、岩某某贩卖毒品麻黄素一次;2、2019年9月29日,随某甲向尼某某、岩某某贩卖毒品麻黄素一次;3、2019年11月19日,随某甲以2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随某乙贩卖2颗麻黄素。
2019年11月19日23时许,西盟县公安局民警在西盟县**镇**村**组随某甲的简易房内将其抓获,当场从简易房内查获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2份、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1份。经称量、鉴定,查获的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均是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净重4.5克;查获的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系海洛因,净重0.8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2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劣查证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量记录、提取检材笔录、现场尿液检测报告、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随某乙、尼某某、岩某某、娜某某、赛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9份、现场照片4张;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7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随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视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随某甲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
此致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映霞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随某甲现被羁押于西盟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3册共171页,光盘7张随案移送;
3.起诉书8份,证人名单1份;
4.扣押物品暂存于西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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