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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隗某某、曹召锋敲诈勒索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隗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0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街**组**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经院批准,同日由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召锋,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枣庄市**区**办事处**村**号。2008年12月10日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4年5月27日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召锋、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8日上午,被告人曹召锋、隗某某与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受徐某某的雇佣至浦城县**有限公司(位于浦城县**路**号)门口,采取辱骂、威胁(以自称艾滋病的人向被害人身上吐口水)、推搡等方式向祝某某讨要债务,祝某某则回应无力偿还债务。被告人曹召锋、隗某某与边某某等人就跟帖尾随祝某某至浦城县大酒店边上的“**茶叶店”内,继续向被害人祝某某讨要债务,期间索取手镯一串。之后,被告人曹召锋、隗某某与边某某等人继续跟帖尾随祝某某至浦城县**酒店等地,并于2017年1月1日晚在浦城县**大道**山庄**幢祝某某房屋里强行搬走一个根雕(济公和尚,红豆杉)。2017年1月1日晚,被告人曹召锋、隗某某与边某某等人讨债无果后,遂在浦城大酒店向祝某某讨要“辛苦佣金”,并威胁不拿“辛苦佣金”就不让祝某某睡觉。祝某某被逼后,于2017年1月1日晚21时12分、1月2日中午12时56分让龚某甲分两笔转账2万元(第一笔5000元,第二笔15000元)给被告人隗某某,才得以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甲、叶某某、龚某甲、龚某乙、毛某某、周某某、祝某乙、徐某乙、廖某某、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召锋、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浦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红豆杉济公根雕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浦城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召锋、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二人之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二人之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召锋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海淼

2020年3月4

附:

1.被告人曹召锋、隗某某现羁押在浦城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6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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