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11968********,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路**号**楼左。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中午,被告人隗某某与他人在襄城区**路一家餐馆就餐时饮用了白酒。当天下午14时20分许,隗某某酒后驾驶鄂F******福克斯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襄城区**路处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隗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80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查获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隗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张炜

 检察官助理  陈龙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路**号**楼左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