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3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隗某某自2019年8月11日开始,在广州市海珠区赤岗三街3号首层无牌棋牌室提供七张麻将桌、麻将、筹码等,聚集赌客到上址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赌注2-5元不等,每4-6小时收取40-70元台费,被告人隗某某每日从中获利300余元。2020年1月14日16时许,民警到上址抓获被告人隗某某及参赌人员戚某某等28人,缴获赌具一批,赌资人民币6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隗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程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
2.扣押涉案物品麻将桌7张、麻将14副、筹码551个、手机1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3.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卷。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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