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18〕133号
被告人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江陵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月2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18年3月23日向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依据案件管辖的规定,该院于2018年4月12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疑难复杂,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06年3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隗某某因与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有赌债纠纷,遂纠集解某甲、胡某某、邹某某、王某丙、罗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刑)及朱某甲、王某丁、刘某某、“双双”、解某乙、朱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北区新松动感之夜酒吧11号房。被告人隗某某安排解某甲等人准备刀具、陈某某等人负责持刀伤人及事后其负责拦出租车从“动感之夜”酒吧逃离现场等。
1.在被告人隗某某指使下,陈某某等人离开动感之夜酒吧,去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清晖路富丽华大厦伺机报复被害人王某甲。次日凌晨五时许,被害人王某甲出现在富丽华大厦内,陈某某、朱某甲、王某丁、刘某某、“双双”等人持刀砍击其数刀后逃离现场,回到动感之夜酒吧。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符合被他人用锐器致伤左肘上部,造成左肱动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次日凌晨六时许,在被告人隗某某的指使下,胡某某、邹某某、王某丙、罗某某在动感之夜门前对开路段持刀将被害人王某乙砍伤。经法医鉴定,王某乙损伤已达轻伤。
二、抢劫罪
2007年10月9日晚,被告人隗某某伙同解某乙、苏某某(均已判刑)及夏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由苏某某将在KTV娱乐场认识的被害人李某某诱骗至浙江省宁波市**区**号**室,隗某某及解某乙、夏某某即持刀威胁,并用胶带将李某某的手脚捆绑,劫得李某某身上的人民币15000余元及银行卡、翡翠项链、欧米茄手表等物。接着,被告人隗某某及解某乙、夏某某又使用电击器击打等手段逼迫李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并逼李某某通过电话向朋友借款人民币80万汇入其银行卡。次日,苏某某逃往苏州。夏某某持银行卡分别在宁波市区多家银行营业部通过提取现金、转账等方式取得人民币1897000余元。之后,被告人隗某某及解某乙、夏某某等强迫李某某服下安眠药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隗某某的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解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的死因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隗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隗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方式劫取钱财,共计人民币1897000余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隗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皮文井
检 察 员:王 瑜
2018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隗某某现被羁押在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盘4张,散件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