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9〕275号
被告人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64********,汉族,高中毕业,原正阳县**股东,住河南省正阳县**镇**路**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1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期间,在亏欠大额私人借款和银行贷款的情况下,被告人隗某某谎称借款用于投资经营,伪造正他项(2012)第038号他项权利证,用于给桑某某提供抵押,从桑某某手中借款900万元,借款后未用于生产经营,在不能偿还的情况下,隗某某改变联系方式和居住地点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张某某、庞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桑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洁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隗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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