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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某某,女,保定市涞水县人,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小**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0月22日被河北省冀中公安局万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河北省冀中公安局万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冀中公安局万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隗某某担任沈阳**公司廊坊分公司二店店长期间,以签订《**会员章程》、《**会员章程》、股权转让意向书的形式,许诺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吸收资金,共吸收人民币3121748元。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隗某某到河北省冀中公安局万东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集资参与人林某某、张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隗某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蕾

检察官助理:郭静漪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隗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贰拾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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