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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隗永立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隗永立,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北京市房山区**街道**路**号院**号楼**单元**号,住址同上。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2月被判处免除处罚;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吸毒成瘾,于2003年被强制戒毒三个月;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4年6月、2006年5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一年六个月;因盗窃及吸食毒品于2008年2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隗永立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隗永立于2019年11月11日18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南沿里小区大门附近,以人民币49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白色可疑晶体物一包(经称重3.65克),后被抓获。经鉴定:起获的3.65克白色可疑晶体物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隗永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隗永立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隗永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隗永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雪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隗永立现被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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