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隽春宝,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镇**村**组,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楼**门**室,唐山市路南**足疗店老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变更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19日,2020年1月20日经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宋健,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长兴,曾用名韩厌厌,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镇**村**号,案发前住唐山市路南**浴池宿舍,唐山市路南**浴池经理,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变更羁押期限至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23日经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立飞,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季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0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镇**村**街**号,唐山市路南**浴池服务生。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变更羁押期限至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23日经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03195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道**里**楼**号,现住址唐山市路南区**楼**元**室,唐山市路南**浴池会计。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变更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5日,2019年12月16日经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镇**村**街**号,案发前住唐山市路南**浴池宿舍,唐山市路南**浴池服务生。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变更羁押期限至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23日经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号,案发前住唐山市路南区**楼,唐山市路南**浴池服务生。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变更羁押期限至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23日经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0年**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522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镇**村**号,案发前住唐山市路南**浴池宿舍,唐山市路南**浴池服务生。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变更羁押期限至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23日经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毋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里**楼**楼**门**号,唐山市路南**浴池收银员。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1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排**号,现住址唐山市丰润区**楼**单元**号,唐山市路南**浴池收银员。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变更羁押期限至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23日经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隽春宝、韩长兴涉嫌组织卖淫罪;以被告人季某某、刘某甲、么某某、吴某甲、王某甲、毋某某、王某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23日至2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隽春宝以其经营的唐山市路南**浴池作为卖淫场所,伙同被告人韩长兴组织多名女青年以人民币288元、388元和488元等价格进行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隽春宝系实际控制人,获取非法利益,并为卖淫场所加装“暗门”;被告人韩长兴明知该浴池为卖淫场所,于2019年6月至9月仍受雇于隽春宝担任经理,负责规定卖淫项目、招募和培训卖淫女、收取卖淫女押金、要求卖淫女编号轮流接待嫖娼人员、定期与卖淫女结算卖淫所得;被告人季某某于2019年4月至9月被招募担任该浴池的服务生,在二楼防盗门里的内间负责带嫖客挑选卖淫女、提供避孕套、将卖淫女的按摩技师单给王某甲、看监控防止警察检查;被告人刘某甲于2017年5月至2019年9月被招募担任该浴池的会计,负责对账、统计卖淫女提成、与韩长兴一起给卖淫女结算卖淫所得;被告人么某某于2019年1月至9月被招募担任该浴池的服务生,负责门外放风、迎接客人、管理一楼吧台;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3月至9月被招募担任该浴池的服务生,负责门外放风、迎接客人、介绍特殊服务;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7月至9月被招募担任该浴池二楼吧台的服务生,负责看监控防止警察检查、问顾客是否要小姐、通知防盗门内的季季某某接客、暂时保管嫖客手机、将卖淫女的按摩技师单给一楼吧台;被告人毋某某于2018年2月至2019年9月被招募担任该浴池一楼吧台的收款员,负责收款、统计收入、将按摩技师单和现金转交刘某甲、与王某乙交接班;被告人王某乙于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被招募担任该浴池一楼吧台的收款员,负责同样的工作,与毋某某交接班。
2019年9月15日22时许,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接唐山市公安局指令,对唐山市路南**浴池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韩长兴、季某某、么某某、吴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卖淫女3人,嫖娼人员4人。依据现场查获的按摩技师单计算,当日的卖淫非法所得为人民币97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对讲机、硬盘录像机、电脑主机、按摩技师单、跳跳糖、人体润滑剂、避孕套、手机、微信收款二维码、POS机、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工商登记执照、银行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吴某乙、赛某某、邸某某、董某某、刘某乙、黎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隽春宝、韩长兴、季某某、刘某甲、么某某、吴某甲、王某甲、毋某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现场抓获录像,微信、支付宝、POS机交易记录的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隽春宝、韩长兴、季某某、刘某甲、么某某、吴某甲、王某甲、毋某某、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隽春宝、韩长兴在唐山市路南**浴池组织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季某某、刘某甲、么某某、吴某甲、王某甲、毋某某、王某乙在唐山市路南**浴池协助组织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隽春宝、韩长兴、季某某、刘某甲、么某某、吴某甲、王某甲、毋某某、王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冰
(院印)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隽春宝、韩长兴、季季某某、刘某甲、么某某、吴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毋某某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6册,光盘2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4.《调查报告意见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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