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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隽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隽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家纺制品厂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路**号**号楼**单元**室,住五莲县**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隽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份至2016年6月份,被告人隽某某在经营**家纺制品厂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隽某某作为该厂实际负责人以**家纺制品厂的名义从青岛有限公司、青岛限公司、青岛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价税合计额人民币2332930元,税额人民币338972.72元,已抵扣税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6月25日至2016年4月27日,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家纺制品厂从青岛**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额人民币2072430元,税额人民币301122.31元;

2.2016年5月27日至2016年5月29日,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家纺制品厂从青岛**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价税合计额人民币238000元,税额人民币34581.17元;

3.2016年6月26日,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家纺制品厂从青岛**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额人民币22500元,税额人民币3269.24元。

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隽某某主动到国税局补缴税款301122.31元。案发后,补缴剩余37850.41元。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隽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个人和单位犯罪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营业执照、发票复印件、完税证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3.被告人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隽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隽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人民币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思

检察官助理:王瑶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五莲县**路**号,联系方式:1386333****。

3.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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