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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雍某某、肖某某等四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2484号

被告人雍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雍某某、肖某某、成某某、何某甲、何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至2020年6月29日,张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在网上直播境外赌场赌博并在聊天软件中吸引不特定赌客前来赌博的方式开设网上赌场,从中抽头获利,期间家住金华市婺城区的罗某甲多次参与赌博。被告人雍某某、肖某某、成某某先后被张某某雇佣担任主持,组织赌客押注;被告人何某乙被张某某雇佣担任财务,帮助赌客上下分。四名被告人的工作期间为:雍某某从2018年6月-2018年10月和从2019年1月-2019年6月;肖某某从2018年6月-2018年10月和从2019年6月-2019年10月;何某乙从2018年7月-2018年10月;成某某从2019年10月-2019年11月;四名被告人各自每个月获取工资5000元左右。

2020年3月,被告人雍某某、肖某某、成某某共同投资在四川省江油市中央大道1期3栋1单元501室组建赌场工作室,周某某(另案处理)也参与运营,2020年4月中旬左右周某某退出,被告人何某甲投资加入,2020年5月上述被告人将工作室地点搬迁至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柏林村何某甲家中。该团伙与境外赌场合作,在网络社交潮信软件中组建赌博群,通过视频连接境外赌场,实时播放“百家乐”开注视频,组织赌客线上押注,在境外赌场结算输赢后,使用软件自动为赌客结算输赢。该团伙以给予返点或红包的方式,吸引拉手为其招揽赌客,扩大赌客来源。

被告人雍某某、肖某某、成某某、何某甲四人以轮班的形式在群内发布现场视频押注情况和组织群内赌客下注,被告人何某乙(雍某某妻子)负责群内财务管理和召集、维护赌客。该团伙通过帮助收取赌资从中抽头、自身吃陪等方式获利。从2020年3-6月,该团伙收取赌资累计760余万元,其中何某甲参与的2020年5-6月该团伙收取赌资累计500余万元。

2020年6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雍某某、成某某、肖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先后在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柏林村9组何某甲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了上述被告人用于收取赌资的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83140.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医院检验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手机截图等;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罗某甲、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雍某某、肖某某、成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手机检查笔录等;

5.电子数据: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明细的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雍某某、肖某某、成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方式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雍某某、肖某某、成某某、何某甲系主犯,何某乙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均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贤杰

检察官助理:钟学友

2020年11月6

附:

1.被告人雍某某、肖某某、成某某、何某甲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何某乙现在家候审,电话189*******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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