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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雍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643号

被告人雍某某,女,198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031989********,汉族,大学文化,南京**国际集团员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花园****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号)。被告人雍某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8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被告人雍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雍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至9月,被告人雍某某在江苏省南京市相关教育机构工作,从事幼儿园教师及学历培训等行业。2015年下半年,雍某某通过腾讯QQ相关教育类聊天群认识自称能够办理政府网站可查询的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等国家机关证件的黄某甲(另案处理,已判决)。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份,为赚取中间差价,被告人雍某某在南京市栖霞区将找其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的买证人员身份信息提供给黄某甲,由黄某甲负责证件制作,后雍某某以1300元至2000元不等价格从黄某甲处购买该伪造的教师资格证书,并以4500元至5500元不等价格先后出售给余某某、赵某甲、朱某甲、郭某某、齐某某、黄某乙、朱某乙、赵某乙等8人每人各1本,收取费用合计人民币42000元。2017年10月16日,经广西省柳州市柳北区教育局认定,赵某乙等人涉案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系假证件。

2017年9月27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雍某某住处将其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前,雍某某向朱某乙、余某某等7人退款合计人民币3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发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支付宝收支明细、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依法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雍某某买卖伪造的教师资格证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雍某某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雍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嘉菁

检察官助理:王红梅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752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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