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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雍某某交通肇事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雍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睢县白庙乡**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由睢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祖强,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雍某某骑着电动自行车沿睢县古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凯蒂花园小区路段时,与行人徐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雍某某拨打了110、120,徐某某被送往睢县新中医院抢救治疗,后转入睢县人民医院治疗。2019年7月12日晚上,徐某某病情好转出院,当天徐某某再次到睢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结合死者有外伤史,且住院卧床月余,出院后突发心跳呼吸骤停,符合双侧肺动脉栓塞,可引起急性呼吸及心功能衰竭,导致死亡。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徐某某肺动脉血栓栓塞属于损伤并发症的范畴,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是引起徐某某肺动脉栓塞死亡的主要原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医院诊断证明、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结论书、重新鉴定申请书等书证;3.证人袁某某、润某某、赵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徐某某病理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雍某某在道路行驶,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徐某某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雍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国福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由睢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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