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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雍某某变造身份证件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雍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渠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乡**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镇**纺织厂附近一民房。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 年8月3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雍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雍某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于2018年7月将其大舅子罗某某的旧驾驶证内罗某某的照片替换成自己的照片后,将该驾驶证放在自己的闽AC****号小车上备用。2019 年9月20日22时13分许,被告人雍某某饮酒后驾驶闽AC****号小车途经罗源县起步镇港头村口时,被西兰派出所民警查获,在民警询问其身份并对其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及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时,雍某某使用前述变造的罗某某的驾驶证冒充罗某某接受处理,该驾驶证被民警依法扣留。因该驾驶证系变造,雍某某无法处理违章,直到2020年6月9日,罗某某因驾驶证到期换证时才发现驾驶证被冒用。

2020 年8月3日,被告人雍某某经传唤到西兰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雍某某的户籍证明、罗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单、雍某某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指认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雍某某的供述;

4.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雍某某变造驾驶证一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雍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雍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冰慧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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