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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雍涛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一部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雍涛,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201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雍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4时许,被告人雍涛在成都市郫都区**镇**村**小区**栋**单元处,溜门进入**号房间内,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床边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红色VIVOX23手机盗走,后被张某某发现后将手机归还并离开现场。

2020年9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雍涛在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雍渡村网博苑网咖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雍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雍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雍涛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雍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另案发后赃物已退还,根据相关法律定,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青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诉讼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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