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709号
被告人雍磊,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93********,汉族,职高文化,无业,住泰兴市**镇**庄**组(户籍所在地泰兴市**街道**小区**号)。被告人雍磊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雍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雍磊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鞠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雍磊,听取了被害人鞠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雍磊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3时许,被告人雍磊至泰兴市**街道**小区地下车库内,采用拉车门把手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鞠某某停放在该车库的牌号为苏MY****黑色凯迪拉克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2400元、贵州飞天茅台白酒六瓶、黄金叶香烟六条。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7394元。后被告人雍磊将茅台酒、黄金叶香烟销赃给季某某(另案处理),得赃款人民币15240元,所得赃款部分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归案后,被告人雍磊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自季某某处扣押了贵州飞天茅台酒六瓶、黄金叶香烟六条,全部发还给鞠某某。
案发后,公安机关自被告人雍磊处扣押了现金人民币6065元,发还给鞠某某人民币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雍磊的供述和辩解;
5.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6.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雍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雍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雍磊曾因故意犯罪别被判处刑罚,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雍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雍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炎
检察官助理:孙雅婧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雍磊现羁押于泰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自被告人雍磊处扣押的人民币3665元现暂存于泰兴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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