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雍红军,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县,住南充市顺庆区**路,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9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0月27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雍红军2011年因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因盗窃罪被高坪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2017年因盗窃罪被高坪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系吸毒人员。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雍红军涉嫌盗窃罪,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雍红军在顺庆区文峰街一段大润发超市外停车区见一辆红色倍特牌电瓶车未锁地锁,采用“搭线”发动的方式将该电瓶车盗走。随后又以同样的方法在大润发超市外停车区于当日12时许盗窃红色贝斯特牌电瓶车一辆、17时许盗窃红色倍特电瓶车一辆、20时许盗窃朱红色奇蕾牌电瓶车一辆。此外当日15时许,雍红军在顺庆区孔迩街小学大门外左侧采用“搭线”发动的方式盗窃朱红色倍特牌电瓶车一辆。所盗车辆,雍红军停放藏匿在内小北街69号小区停车棚,案发后追回其中三辆。经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窃的五辆电瓶车价值共计4341元。
2020年12月29日,在值班律师李双林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被告人雍红军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追回物证、监控视频、鉴定结论、尿液检验结论、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雍红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雍红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雍红军系累犯、有3次犯罪前科、系吸毒人员、盗窃5辆电瓶车、其中三辆追回后已归还被害人、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属于认罪认罚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军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雍红军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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