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雍耀华,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8********,汉族,初中文化,营业员,住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雍耀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雍耀华于2016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多次利用其在淮安区商贸城被害人徐某某家经营的建中板材店上班的机会,采取偷配钥匙等手段,窃得该店收银抽屉内现金合计人民币20万余元。
归案后,被告人雍耀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曹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雍耀华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
6.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雍耀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雍耀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加友
附:
1.被告人雍耀华现被羁押在淮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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