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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雒某某、唐某甲容留卖淫案)_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831号 

被告人雒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2014年6月29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7月13日,因容留卖淫,被中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6日由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号,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号。2015年2月5日,因容留卖淫,被中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4月17日,因容留卖淫,被中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6由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雒某某、唐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雒某某、被告人唐某甲在位于******号,二人共同经营的茶馆内,容留邱某某卖淫1次、唐某乙卖淫2次,民警当场挡获卖淫妇女邱某某和唐某乙及嫖娼人员郑某某、尹某某。被告人雒某某、唐某甲每次收取卖淫妇女3元的场地费。

2020年9月21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雒某某、唐某甲二人到所接受讯问,二被告人到所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 辨认、指认笔录;4.现场勘验笔录;5.程序方面的书证;6.判决书、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雒某某、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1月25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雒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11月24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唐某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雒某某、唐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雒某某、唐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雒某某、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辉

检察官助理:王叶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雒某某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3.案卷二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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