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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雒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雒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9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私企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广河县********住甘肃省临夏市****花园****号楼**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9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杨茂品。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9时许,被告人雒某某酒后驾驶甘AH9***号小型轿车,沿G75兰海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公里+400米处(兰州南收费站)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韩家河高速公路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雒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04.1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雒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雒某某2个月至6个月拘役,并处3000元至8000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华梅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雒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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