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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雒某某涉嫌盗窃案一案)(公开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雒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111993********,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焦作市山阳区**村**小区**楼**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8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2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8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雒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雒某某窜至被害人张某某位于焦作市山阳区**村的租住处,翻墙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将其放在室内120元现金盗走。后雒某某又返回张某某的租住处,将室内的一台白色电脑主机和一部华为P30 Pro手机盗走。当日16时14分许,雒某某将被害人的电脑主机以750元的价格卖给焦作市山阳区**路**村委会斜对面的**电脑科技店老板王某某。雒某某将盗窃的华为P30 PRO留下自用,将所得赃款挥霍。经鉴定,该被盗电脑主机价格2133元,华为P30手机价格为1748元。现被盗电脑主机和手机已追回,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现场照片等物证;2、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及报案材料;5、被告人雒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雒某某入户盗窃,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雒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雒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雒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金凤

检察官助理:李海珍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雒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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