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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雒治龙、禹卫平等人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案)_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金检公诉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雒治龙,绰号“黑猪”,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89********,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村,住银川市金凤区****村。2014年4月29月因赌博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没收持有赌资1000元;2016年4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07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2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3月14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兰慧龙,绰号“龙王”,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93********,回族,小学文化,系宁夏银川市西夏**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村,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2012年9月5日因吸毒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2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永治,曾用名马伟,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51990********,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村。2019年2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广发,绰号“乌鸦”,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84********,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村,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村。2015年1月12日因吸毒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罚款500元;2015年4月24日因吸毒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天,并处罚款500元;2015年11月16日因吸毒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8年9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建强,曾用名李慧平、李鹏,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61992********,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村,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村。2011年12月13日因吸毒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2年11月11日因吸毒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5年11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7日因交通事故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9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海龙,绰号“海龙”,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61998********,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村,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村6队。2016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0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张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身份号码6227251997********,回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泾源县**中学家属院,宁夏泾源县**中学家属院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乙,绰号“瘦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95********,回族,小学文化,系宁夏银川市**工作室员工,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村,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村。2019年3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丙,绰号“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61998********,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村,住银川市金凤区****村。2016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舍某甲,绰号“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94********,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村。2013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6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3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赫某某,曾用名赫某甲,绰号“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94********,回族,中专文化,系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村,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村。2019年3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51996********,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区。2018年8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西夏区公安分局罚款500元。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禹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号码6422251990********,回族,初中文化系宁夏**开发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宁夏泾源县****宁夏银川市金凤区****2018912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舍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61987********,回族,文盲,个体,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村,住银川市金凤区****村。2010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9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禹某乙,绰号“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93********,回族,初中文化,系宁夏银川市**铁合金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村,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村。2018年9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海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92********,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村,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村。2018年9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51988********,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村。2014年11月1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兰海云,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51992********,回族,小学文化,系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能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宁夏泾源县****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公司宿舍。2013年1月11日因吸毒被陕西省西安市莲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1月10日戒毒期满;2009年3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元,2010年9月7日减刑刑满释放;2019年7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抢劫罪、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分别于2019年3月19日、5月21日、6月4日、8月15日、8月20日以银金公(刑)诉字[2019]第10054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禹卫平、吴广发、舍某甲、李建强、禹某乙、海某某、雒治龙、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以银金公(刑)诉字[2019]第10137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兰慧龙、马永治、于海龙、张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以银金公(刑)诉字[2019]第10150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于某乙、于某丙、舍某乙、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以银金公(刑)诉字[2019]第10232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以银西公(刑)诉字[2019]第30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兰海云涉嫌贩卖毒品罪、抢劫罪、盗窃罪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1日、5月23日、6月4日、8月17日、8月21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30日补查重报;于同年6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6月2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5月22日、6月4日、8月27日将被告人禹卫平、吴广发、舍某甲、李建强、禹某乙、海某某、雒治龙、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一案,被告人兰慧龙、马永治、于海龙、张某乙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于某乙、于某丙、舍某乙、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一案,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一案,被告人兰海云涉嫌贩卖毒品、抢劫、盗窃一案合并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1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雒治龙、兰慧龙、马永治、于海龙、张某乙在银川市金凤区虹馆会所喝酒时,遇到在旁边包间喝酒的被害人马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王某某,因被告人雒治龙与被害人马某某之前有经济纠纷产生矛盾,被告人雒治龙、兰慧龙、马永治、于海龙、张某乙进入被害人马某某等人喝酒的格兰包间,被告人兰慧龙用刀将被害人马某某捅伤,被告人雒治龙、马永治、张某乙、于海龙对被害人马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王某某拳打脚踢。后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马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2.被告人禹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因合伙投资产生纠纷,怀恨在心。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禹卫平找到被告人吴广发,许诺给吴广发一辆轿车,且事后借款2万元为条件,让被告人吴广发帮忙殴打被害人张某某。2018年7月17日晚上,被告人吴广发纠集被告人舍某甲、李建强、海某某、禹某乙、张某甲、雒治龙、明明(在逃,真实姓名不详)到银川市金凤区园林村路边等候,把驾车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孙某某的车堵停,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张某某、孙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致使张某某受伤,被害人孙某某手机被损坏。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经银川市金凤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孙某某被损坏的手机价格为7520元。

3.2018年7月到9月期间,被告人雒治龙多次伙同他人在银川市金凤区良田镇、西夏区兴泾镇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先后组织50余人次进行赌博。被告人雒治龙和其他合伙人召集参赌人员、选取赌博场地,被告人马某某、杜某某等人负责抽头“打水”,被告人雒治龙纠集被告人兰慧龙、于某乙、舍某乙、赫某某、于某丙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在赌场周边放哨,被告人马永治提供赌博场所,有组织的开设赌场。

(1)2018年7月,被告人雒治龙和马某斌(在逃)在银川市金凤区良田镇盈南生态园一房间内开设赌场,被告人于某乙、舍某乙负责放哨,禹某丁、禹某戊、马某丙、李某某、吴广发、雒治龙等10余人参与赌博。

(2)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雒治龙和一灵武男子(未查明身份)在银川市西夏区西干村马永治家的平房中开设赌场,被告人马某某、杜某某负责抽头“打水”,被告人于某乙、赫某某负责放哨,禹某丁、禹某戊、马某丙、李某某、雒治龙等10余人参与赌博。

(3)2018年7月的一天(在马永治家开设赌场的第二天),被告人雒治龙和一灵武男子(未查明身份)在银川市西夏区西干村马永治家的平房中开设赌场,被告人马某某、杜某某负责抽头“打水”,被告人于某乙、赫某某负责放哨,禹某丁、禹某戊、马某丙、李某某、雒治龙等10余人参与赌博。

(4)2018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雒治龙与他人在银川市西夏区牛羊交易市场(原焦化厂)一平房内开设赌场,被告人赫某某、于某丙、兰慧龙、于某乙负责在赌场中放哨,禹某丁、禹某戊、马某丙、雒治龙等10余人参与赌博

(5)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雒治龙和兰某某(在逃)在银川市西夏区兴泾镇新农村鱼池边一平房内开设赌场,被告人于某乙、舍某乙、赫某某负责放哨,禹某戊、禹某丁、李某某等10余人参与赌博。

(6)2018年9月l1日,被告人雒治龙和“小四”(未查明身份)在沿山公路附近果园一平房内开设赌场,被告人于某乙、舍某乙、兰慧龙负责放哨,禹某丁、马某丙、李某某、吴广发、雒治龙等10余人参与赌博。

4.2012年9月23日中午1时,被告人兰某某在宁夏泾源县兴源宾馆206房间,将从银川市购买来的毒品海洛因和吸毒人员禹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一部分,后将剩余的毒品海洛因和“脑复康”药片粉末混合,用塑料吸管包装成28个小包。当日下午3时许,吸毒人员马某丁、余某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兰某某,电话中双方约定一小包毒品海洛因80元,随后兰某某、禹某某与余某某见面,兰某某交给余某某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后兰某某、禹某某、余某某一起到泾原县廉租房小区一栋楼的一楼内,余某某和马某丁将小包毒品海洛因吸食,余某俊又向兰某某要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余某俊、兰某某、马某丁三人共同吸食,吸食完毒品后,余某某给了兰某某现金80元,另一小包毒品的毒资说好随后再给兰某某,兰某某和禹某某返回兴源宾馆206房间,后被泾源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在房间内查获2.09克毒品海洛因(24小包)。经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查扣的2.09克毒品可疑物检出海洛因。

5.2012年11月10日,被告人兰海云和李建强到银川市西夏区兴泾镇浩东电器门口,二人看到店门口送货车的驾驶室内有一个男士背包,被告人李建强盗窃驾驶室内的背包,二人在离开现场时被发现,被害人拜某某追赶被告人李建强时,被告人李建强掏出一把弹簧刀对追赶他的拜某某等人进行威胁,被告人兰海云用砖头将被害人拜某某的头部打伤,后被抓获。经银川市西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物品价格为340元。

6.2012年12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兰海云到银川市西夏区宁阳店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胡某某一辆黑色铃木牌电动车,将电动自行车推往老电视台方向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银川市西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物品价值为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索纳塔轿车、手机、现金等;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杨某英、禹某戊、余某某、马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马某某、张某某、孙某某、拜某某、胡某的陈述;

5.被告人雒治龙、兰慧龙、马永治、李建强、吴广发、禹卫平、舍某甲、禹某乙、海某某、张某乙、张某甲、于海龙、于某乙、于某丙、赫某某、舍某乙、兰海云、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雒治龙、兰慧龙、马永治、于某甲、张某乙、禹卫平、吴广发、舍某甲、李建强、禹某乙、海某某、张某甲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雒治龙、兰慧龙、马永治、于某乙、于某丙、舍某乙、赫某某、马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建强、兰海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价值34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海云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海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9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雒治龙、兰慧龙、马永治、于海龙、张某乙、禹卫平、吴广发、舍某甲、李建强、禹某乙、海某某、张某甲在寻衅滋事罪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雒治龙、兰慧龙、马永治、于某乙、于某丙、赫某某、舍某乙、马某某在开设赌场罪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建强、兰海云在抢劫罪中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雒治龙、兰慧龙、禹卫平、吴广发在寻衅滋事罪中系主犯,被告人雒治龙在开设赌场罪中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永治、于某甲、张某甲、舍某甲、李建强、禹某乙、海某某、张某乙在寻衅滋事罪中系从犯,被告人兰慧龙、马永治、于某乙、于某丙、赫某某、舍某乙、马某某在开设赌场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雒治龙、李建强、于海龙、舍某甲、于某丙、张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雒治龙、兰慧龙、马永治、李某某、兰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实施数罪并罚。被告人雒治龙、兰慧龙、李某某、马永治、吴广发以暴力和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吴韶慧

检 察 员:马  芬

                            

                                2019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

3.随案移送物品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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