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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雨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部一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雨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6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山东临朐县人,户籍所在地:临朐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9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雨某某(驾驶证已注销)酒后驾驶车号为鲁******的普通三轮摩托车(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沿临朐县柳山镇程家宅村乡村东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程家宅村路口处时,与沿柳山镇长旺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车号为鲁******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经依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92mg/100ml。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雨某某已赔偿被害方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以上证据均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祥花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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