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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雪业龙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247号 

被告人雪业龙,男,1995****日出生,身份号码450924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犯罪嫌疑人自报)。2018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2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3月6日刑满释放。本案于2020年10月21日被行政拘留,114日被刑事拘留,11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雪业龙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1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雪业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4时许,被告人雪业龙在本市白云区京溪街麒麟一社一巷17号门口,盗得黄某某停放于该处的台铃牌电动车1辆。经认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36元。

被告人雪业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

2.书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等;

3.证人证言: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雪业龙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雪业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雪业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雪业龙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雪业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雪业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雪业龙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智添

检察官助理  关燕玲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雪业龙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缴获的赃物电动车已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发还被害人。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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