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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雪**,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30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村委会**。2011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晚20时许,被告人雪**酒后驾驶无牌机动三轮车从泌阳县郭集街行驶至郭集烟站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雪**血样乙醇含量为:166.18mg/lOO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雪**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长贵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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