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零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宁明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84********,壮族,初中文化,住宁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2020年3月12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宁明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80********,壮族,小学文化,住宁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2020年3月12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零某某、农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3月7日,被告人零某某获知将有9名越南国籍人非法入境,需乘车前往广东省务工,运费为550元/人,遂与被告人农某某合议,由农某某驾驶零某某的桂A*****宝骏牌面包车拉运该9名非法入境人员至广东省,事成后给予农某某1500元好处费。2020年3月9日,9名越南人非法入境至宁明县板棍乡后,农某某按约定驾驶桂A*****面包车前去接应前往广东省湛江市,途经广西合浦县桂海检查站时被查获。
2. 2018年9月5日,零某某驾驶桂A*****丰田凯美瑞小汽车在宁明县爱店镇那呼屯接应6名非法入境的越南国籍人前往南宁市,途经爱店镇和平大道时被查获。零某某因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被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电子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零某某、农某某明知他人是非法入境人员,为牟取利益仍然运送;零某某运送人数众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淑英
检察官助理:何江云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零某某、农某某现羁押在宁明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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