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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零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壮族自治区**市**校*镇**村委**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景园。因吸毒,于2010年11月24日被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22时17分许,被告人零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桂AX9****小型汽车从广州市某大排档回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上安南约开发区,途径S15沈海高速广州支线,当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佛开高速吉利收费站出口路段时被交警截查,交警将被告人零某某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被告人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6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 书证;3. 被告人零某某的供述;4. 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被告人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零某某在高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零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海燕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零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景园,联系电话137*******;

    2.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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