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零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7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天等县,住广西天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天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天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4日经天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农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73********,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天等县,住广西天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天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天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4日经天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77********,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天等县,住广西天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天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天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4日经天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9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天等县,住广西天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天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天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4日经天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零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8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天等县,住广西天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天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0日被天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4日经天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零某甲、农某某、黄某甲、李某甲、零某乙等5人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零某甲、农某某、黄某甲、李某甲、零某乙等5人与同屯的村民在天等县天等镇仕民片区中国移动(天等分公司)旁围挡地施工点阻挠政府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止施工人员和挖掘机进入现场开展工作,后和天等县人民政府综合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发生冲突后,被告人零某甲、农某某、黄某甲、李某甲、零某乙等5人使用铁锹、石头、土块等打砸天等县人民政府综合执法人员和施工的挖掘机,使用暴力等手段阻挠天等县人民政府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17名综合执法人员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现场施工的3辆挖掘机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经天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17名综合执法人员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是:伤者黄某乙、赵某甲、杨某甲、黄某丙、黄某丁、赵某乙、杨某乙、陈某某、张某某、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的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均为轻微伤;伤者黄某辛、潘某某、黄某壬、莫某某、谭某某等人的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均为未达轻微伤。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损坏的三辆挖掘机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结论为:三辆被损坏挖掘机的损失总价值为人民币28270元,其中梁某甲被损坏挖掘机的前挡风玻璃、右挡风玻璃在案发日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3900元,李某某被损坏挖掘机的显示器、前挡风玻璃、后挡风玻璃在案发日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1260元,梁某乙被损坏挖掘机的前挡风玻璃、大臂油缸在案发日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31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零某甲、农某某、黄某甲、李某甲、零某乙等5人,在天等县政府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拆除天等县天等镇仕民片区中国移动(天等分公司)旁违法建筑时,使用铁锹、土块打砸的手段暴力阻挠天等县政府综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造成12人轻微伤、三台挖掘机损坏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零某甲、农某某、黄某甲、李某甲等4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言飞
检察官助理:李旻鑫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零某甲、黄某甲、李某甲、零某乙等4人现羁押于天等县看守所。
2.被告人农某某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
3.案卷材料7册,光盘19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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