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903号
被告人雷为卫(别名雷平,绰号“聋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现住重庆市巫山县**街道**路**号10幢3单元1-2。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月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10 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为卫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雷为卫路过万州区万石桥居委会对面的一废旧收购店时,见店内无人,产生窃财之意,进入店内将被害人夏某某办公桌旁椅子上黑色挎包内人民币3120元盗走,藏放在国本路外自建棚附近沙堆中。
被告人雷为卫于2020年7月1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案发后,起获赃款312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搜查笔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雷为卫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雷为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为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兵
检察官助理 杜艳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雷为卫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录像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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