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雷云,曾用名雷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悟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悟县**镇**村**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村**队**房。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6月2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1年7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雷云在本市洪山区**路**附近一废品收购点,破门入室后趁室内无人,盗走被害人胡某某现金人民币950元及毛泽东纪念章十余枚(无法估价),后销赃挥霍。
同年11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雷云再次在上述地点,翻窗入室后盗走被害人胡某某存放此处的铜丝及电线8袋(约150斤),销赃获人民币600元后挥霍。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130元。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雷云被抓获归案。涉案赃物均未能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查询违法犯罪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罪犯档案资料、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雷云的供述与辩解;4.武汉市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补充材料通知书;5.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云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柳岚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雷云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7.《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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