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雷伦添,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人,户籍所在地台山市**镇**村**号,住台山市**镇**市场**栋**号**房。2005年11月25日因犯抢夺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7年8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伦添涉嫌盗窃、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雷伦添因公司拖欠其工资1万余元,心生盗窃公司财物的念头。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雷伦添冒充广东**科技有限公司老板联系收购废品的余某甲说公司有一批铁要卖,双方商量好之后,余某甲、王某某、梁某甲于2019年6月22日前往广东吉达铁塔科技有限公司看货并与被告人雷伦添谈好收购数量为200吨,收购价格为每吨钢材2500元,同时约定于次日派7辆货车前来拉货。2019年6月23日9时被告人雷伦添冒充该公司市场部刘某甲拨打保安室电话通知保安刘某乙放行7辆货车进入厂区装运钢板。货车装钢板期间,广东吉达铁塔科技有限公司老板陈某甲、员工刘某甲、梁某乙、刘某乙、黄某甲、被告人雷伦添之间进行了多次电话沟通,最终陈某甲确定被告人雷伦添是在盗窃公司财物,刘某乙、黄某甲在保安室接到消息不让7辆货车出厂。12时许,5辆货车已装好钢板,剩余2辆货车尚未装货,被告人雷伦添在保安室察觉自己的盗窃行为被发现,准备逃离现场,在未被控制的情况下临时起意使用现场的铁锤敲打被害人刘某乙头部多次,致其受伤。被告人雷伦添打伤刘某乙后逃离现场。
经称量,被盗钢板重量共计167.97吨,有多种型号。经鉴定,被盗钢板最低单价为4330元每吨,认定被盗钢板价值为727310.1元人民币。
经广东省台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乙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雷伦添已赔偿被害人刘某乙5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雷伦添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穆某某、杨某某、文某某、陈某丙、周某某、陈某丁、林某某、余某甲、梁某甲、刘某甲、黄某甲、王某某、梁某乙、黄某乙、余某乙、刘某丙、陈某戊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物证及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8、相关书证。
9、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伦添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并以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盗窃未遂,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伦添盗窃财物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雷伦添犯故意伤害罪后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平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雷伦添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光盘五张。
4、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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