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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体平盗窃一案)_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雷体平,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51965********,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澧县,住澧县***社区**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2002年10月31日被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6月7日经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8年8月9日届满;因犯抢劫罪,2008年1月25日被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余刑二年二个月零二天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7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津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津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体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雷体平在津市市毛里湖镇、白衣镇实施入户盗窃16起,盗得现金及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4万余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26日晚,被告人雷体平驾驶摩托车从澧县至津市**镇**村被害人庞某甲住处,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门栓拨开后,从屋内木凳上的牛仔裤内盗得现金400多元。

2.2020年8月26日晚,被告人雷体平从庞某甲住处离开后,步行至**镇**村**组被害人王某甲住处,使用刀具将屋门卸下,从卧室一瓷坛内盗得现金300元。

3.2020年8月26日晚,被告人雷体平离开王某甲住处后,步行至**镇**村**组被害人王某乙住处,使用随身携带的撬棍撬锁时,惊醒了王某乙,于是立即逃离现场。

4.2020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雷体平驾驶摩托车从澧县至津市市**镇**村,至被害人周某某住处,使用随身携带的撬棍将厨房门撬开,然后进入卧室翻找财物,不慎摸到周某某面部并将其惊醒,于是立即逃离现场。

5.2020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雷体平从周某某住处离开后,步行至**村被害人邹某某住处,使用撬棍撬开房门,准备翻找财物时被发现,于是立即逃离现场。

6.2020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雷体平驾驶摩托车从澧县至津市**镇**村,至被害人杨某甲住处,发现屋门未锁,遂推门进入,将卧室内一上锁木箱搬至屋外,撬开锁后从中盗得现金18200元。

7.2020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雷体平从杨某甲住处离开后,步行至**村被害人王某丙住处,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门栓拨开,进入屋内后未发现财物,便离开。

8.2020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雷体平骑摩托车从澧县至***镇**村村部,然后步行至被害人鲁某甲住处,发现屋门未关紧,便推门进入,将卧室内躺椅上的两件衣服拿到屋外进行翻找,未找到财物,然后离开。

9.2020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雷体平离开鲁某甲住处后,步行至**村**组被害人唐某某住处,使用随身携带的撬棍将木门撬开后进入,从卧室躺椅上的马甲口袋内盗得现金91元。

10.2020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雷体平离开唐某某住处后,步行至**村**组被害人鲁某乙住处,溜门入室,从放在卧室内的衣物内盗得现金185元,又从鸡笼里盗走4只鸡。

11.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雷体平骑摩托车从澧县至**镇****附近,步行至**镇**村被害人欧某甲住处,使用随身携带的撬棍将卧室门旁的墙砖卸下,又将卧室门外的电闸拉下,然后从墙缝中将门锁打开,从卧室里的衣服内盗得现金400多元后,将睡在床上的欧某甲惊醒,于是立即逃离现场。

12.2020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雷体平离开欧某甲住处后,步行至***镇**社区*组被害人欧某乙住处,将门上玻璃打破,然后打开门栓后进入屋内,盗得现金约300多元、金戒指一枚、白云边酒两瓶、鱼肉若干、下水裤一条。

13.2020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雷体平骑摩托车从澧县至津市***镇**村**组,步行至被害人李某某的住处,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门栓拨开,从卧室内盗得现金250元,从堂屋内盗得鸡3只。

14.2020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雷体平骑摩托车从澧县至津市***镇**社区中学后,后步行至灯塔村2组被害人杨某乙住处,使用撬棍将屋门撬开,从卧室床边木箱内盗得现金5000元,从堂屋内盗得7只母鸡。

15.2020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雷体平骑摩托车至津市***镇**村**组路口后,步行至受害人曹某某住处,用随身携带的撬棍将厨房门撬开,在堂屋墙壁上盗得草帽一顶后被人发现,遂立逃离现场。

16.2020年10月12凌晨,被告人雷体平离开曹某某家后,步行至受害人庹某某住处,用撬棍撬开卧室门锁,从卧室床边的木箱内盗得现金8000元。

被告人雷体平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雷体平的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归案经过说明,价格参考证明,监控视频截图,领条,临澧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袁某某、胡某某、张德贵等人证言;3.被害人庞某乙、杨某甲、庹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雷体平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津市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的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体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津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伟

检察官助理:杨胜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雷体平现被羁押于津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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