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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兴亮、赵海俊抢夺案)_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雷兴亮,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05198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家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乡**村**组,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7月27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8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抢夺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海俊,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镇**村**组,现租住四川省崇州市**乡一出租房内。2014年因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9月2日因犯抢夺罪、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2019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抢夺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兴亮、赵海俊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2时至23时许,被告人雷兴亮、赵海俊经共谋后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金堂县赵镇,先后在工农大桥上、十里大道一段276号附近、赵镇实验中学门口、金阳街附近,由雷兴亮驾驶车辆,赵海俊用剪刀剪包的方式,对受害人郑某某、刘某某、钟某某等实施抢夺,抢得受害人刘某某一个背包、一部OPPO R 17 手机,少量零钱、几只口红,抢得受害人钟某某一个卡其色背包、一部华为nova5pro手机、2 0多元现金、身份证、银行卡等证件后逃离。后被告人雷兴亮、赵海俊使用该受害人手机网上支付消费700多元。

2019年10 月4 日17时许,被告人雷兴亮、赵海俊经共谋后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栖妙大道靠屯子沟小区大门附近,由雷兴亮驾驶摩托车,赵海俊用剪刀剪包的方式,抢走受害者张某某一个挎包、一部OPPO手机、200元左右现金、银行卡、身份证等证件。

经金堂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OPPOR17手机价值人民币1250元;华为nova5pro手机价值人民币1900元;OPPOR15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

2019年10月4日19时许,金堂县公安局民警在四川省德阳市龙泉山北路“粗茶淡饭”餐馆内将被告人雷兴亮、赵海俊挡获归案,并搜查出本案的部分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兴亮、赵海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飞车抢夺的方式,公然抢夺他人财物,多次作案且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昭武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视听资料光碟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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