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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军成故意伤害案)_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公诉一刑诉〔2018〕11号

被告人雷军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陇县,住陇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军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陇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收案后已依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于2018年1月23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9日早8时许,被告人雷军成在陇县**镇**村*组准备垒自家院墙时,邻居李某某认为该院墙侵占她家地界出言阻止,并与雷军成发生争吵、撕扯在一起,后被干活工匠劝解拉开。9时许,李某某找来其丈夫被害人雷某某二人继续因地界纠纷和雷军成争执,期间雷军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子,刺向雷某某,致雷得厚当场死亡。后经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被害人雷某某系遭受锐器作用致心脏破裂引起急性心包填塞、大失血而死亡。雷军成报警并在现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子1把(黑色刀柄)等;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等:

3.证人谢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雷军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军成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鸿发

2018年4月19日

附:1.被告人雷军成羁押于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单行材料19页、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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