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雷军红,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2197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和住址均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镇**道**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陕西省麟游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8日被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军红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后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同年3月3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雷军红窜到莆田市城厢区**街道**村**百货对面楼下,盗走被害人明某某一部黑色“吉祥狮”牌电动车。后被告人雷军红以260元的价格卖给了路人。经鉴定,该部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70元。
2.2019年9月5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雷军红窜到莆田市城厢区**街道的篮球场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某一部蓝色“雅迪”牌电动车。后被告人雷军红以200多元的价格卖给了路人。经鉴定,该部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80元。
3.2019年9月11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雷军红窜到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号楼楼下,盗走被害人施某某一部红色“吉祥狮”牌电动车。后被告人雷军红以200多元的价格卖给了路人。经鉴定,该部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35元。
4.2019年9月13日晚上18时许,被告人雷军红窜到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巷子,盗走被害人林某某一部红色“雅迪”牌电动车。后被告人雷军红以200多元的价格卖给了路人。经鉴定,该部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60元。
5.2019年9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雷军红窜到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小区一车棚里,盗走被害人黄某某一部黑色“小刀”牌电动车。后被告人雷军红以300多元的价格卖给了路人。经鉴定,该部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25元。
6.2019年9月1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雷军红窜到莆田市城厢区**镇**工厂大门旁的停车位上,盗走被害人朱某某一部暗红色“格莱士”山地车。后被告人雷军红以35元的价格卖给了路人。经鉴定,该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045元。
7.2019年9月1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雷军红窜到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号楼,盗走被害人卓某某一部粉色“绿佳”牌电动车。后被告人雷军红以300多元的价格卖给了路人。经鉴定,该部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20元。
2019年9月18日,民警在莆田市**医院附近抓获被告人雷军红。被告人雷军红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辨认现场笔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明某某、陈某某等七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军红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现场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军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4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军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军红犯罪以后能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丽燕
检察官助理 范剑萍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雷军红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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