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雷喜龙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金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雷喜龙,曾用名雷井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住银川市西夏区**室。2016年8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喜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1日晚,被告人雷喜龙在金凤区中海悦府工地生活区,盗窃一部黑色vivoY81手机。

2、2019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雷喜龙在金凤区世贸君悦府项目部工地3号宿舍,盗窃一部蓝色华为荣耀plus手机,一部金色OPPO牌R7T手机,一部蓝色华为P20手机,一部黑色OPPO牌R9S手机,一部蓝色华为荣耀8青春版手机。

3、2019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雷喜龙在金凤区工业园区中轴小镇工地宿舍,盗窃一部蓝色华为mate20手机,一部金色vivo牌X7plus手机,一部蓝色华为荣耀9手机。

4、2019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雷喜龙在金凤区砖渠新村南边的生活区,盗窃一部冰翠色OPPO牌R15X手机,一部蓝色华为畅想8手机,一部红色vivo牌v93手机。

被告人雷喜龙于2019年7月24日16时在西夏万达华宅小区11号楼电梯内被抓获,被盗一部蓝色华为mate20手机、一部金色vivo牌X7plus手机、一部蓝色华为荣耀9手机、一部冰翠色OPPO牌R15X手机、一部蓝色华为畅想8手机、一部红色vivo牌v93手机,在其所居住的西夏万达华宅小区11-2102室被查获,已发还被害人。被盗一部黑色vivoY81手机、一部金色OPPO牌R7T手机、一部黑色OPPO牌R9S手机、一部蓝色华为荣耀8青春版手机被公安机关通过邮寄信息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经鉴定,被盗手机共计价值99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马某甲、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乙、刘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雷喜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喜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9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喜龙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正理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