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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四清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雷四清,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四清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雷四清在多次与**村民理论并索回其水泵未果的情况下,为找回自己的水泵再次找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在与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协商的过程中发生冲突。被告人雷四清使用随身携带的铁锹、T型起子击打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头部等部位。王某甲受伤倒地后,王某乙向雷四清求饶,雷四清遂停止侵害、离开现场。被害人王某甲当场死亡,经鉴定,死因为头部盲管创致颅脑损伤。被害人王某乙负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雷四清于2019年8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依法扣押了涉案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雷四清使用的铁锹、T型起子;2.死亡医学证明;3.尸体鉴定书、伤情鉴定书、痕迹鉴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6.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刘某某、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徐某某、雷某某的证言;7.被告人雷四清的供述与辩解;8.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四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四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四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卿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雷四清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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