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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壹峰、王建信用卡诈骗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雷壹峰,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建,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壹峰、王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3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10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雷壹峰、王建以能够帮助被害人李某某解除其工商银行卡“安全锁”为由,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通过ATM取款机和POS刷卡套现的方式取走李某某卡内人民币69650元。

案发后,雷壹峰家属通过王建家属代为赔偿李某某人民币44500元,后王建家属共计赔偿李某某人民币70000元,李某某出具谅解书对王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壹峰、王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ATM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壹峰、王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青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雷壹峰、王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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