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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小芬诈骗案)_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公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雷小芬,女,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达州市渠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1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院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被广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小芬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10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雷小芬通过网络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陈某某,采取虚构自己是成都**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信息,以签合同,送礼等方式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10余万元。

2、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雷小芬采取虚构自己是成都**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的信息骗得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而后以公司要跑业务,做工程等为由,骗取王某某现金9千元。

3、被告人雷小芬通过王某某认识被害人金某某,让金某某帮自己购买飞机票,然后雷小芬又通过退飞机票的方式,让退的机票钱打到雷小芬的账户上面,骗取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9764元。

3、在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雷小芬在自贡市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郝某某,虚构自己是成都**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在自贡做联通和移动公司消防工程的信息,并以单身可以和郝某某谈恋爱的方式以及可以给郝某某拿工程项目骗得郝某某的信任,在此期间以银行卡冻结、家人生病、小孩读书等借口,骗取被害人郝某某8万余元;

4、在2015年9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雷小芬通过他人认识被害人唐某某,虚构自己是成都**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以谈恋爱为由,骗取被害人唐某某5万余元;后通过唐某某认识被害人彭某某、唐某某及张某某,以公司账户冻结等为借口,骗取彭某某现金3千元;以在其老家**乡修路,需要打点领导吃饭、娱乐消费以及各种理由,多次骗取唐某某现金共计6万3千元;又以资金未解冻等理由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取现金7千元。

5、2016年年底,被告人雷小芬通过租车认识被害人蒋某某,虚构自己是成都**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在遂宁地区的负责人,在遂宁有很多政府消防工程在做,取得对方的信任后,谎称银行卡丢失,承包工程、跑业务、请领导吃饭消费急用钱为由,陆陆续续骗取蒋某某现金共计13000元。

6、在2016年5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雷小芬在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怡然民宿店住宿,认识了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雷某某和周某某,采取虚构自己是成都**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在南充主管消防业务工作,以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李某某21000元,王某某9700元,雷某某6500元,周某某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小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金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川

2019年5月31


附:    

    1、被告人雷小芬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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