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雷平,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86********,无职业,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0日被金堂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雷平在金堂县五凤镇**山庄盗窃电动自行车1 辆,后将该车骑至成都市锦江区九眼桥青和里南段卖得现金1200元。经金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2020年5月27日,雷平被金堂县公安局民警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艳玫
检察官助理:涂劲舟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金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提讯证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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