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雷建勇,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74********,汉族,文盲,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地四川省古蔺县**镇**村**组**号,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一出租屋。2018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建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1时许,被告人雷建勇在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西路南冲北巷8号1单元路边将被害人柏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红色常力牌C-05电动车,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发动后盗走。2019年10月20日4时许,被告人雷建勇在贵阳市云岩区志修旅社被抓获。涉案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93元,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柏某某。到案后,被告人雷建勇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涉案车辆用户报修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雷建勇的供述。
5、侦查笔录:扣押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建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建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刑罚当罚性,无违法及责任阻却事由,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丹
2020年2月6日
附:一、被告人雷建勇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两卷。
2、监控视频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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