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148号
被告人雷建明,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号。2020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1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建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30日2时许,被告人雷建明伙同同案人沈某某(已判决)在本市白云区**街**村**街**巷**号楼,盗得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自行车1辆。
(二)同年6月4日3时许,被告人雷建明伙同同案人沈某某(已判决)经预谋后,再次到本市白云区**街**村**街**巷**号楼,欲盗窃黄某某停放在上址的电动自行车,因被黄及时发现而未能得逞。
(三)同年8月28日,被告人雷建明伙同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本市白云区松洲街槎龙村聚龙公安宿舍门口附近,欲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盗窃停放在上址的小汽车车内物品,后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雷建明以及同案人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建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建明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建明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雷建明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雷建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雷建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佩红
检察官助理 刘 璐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雷建明现被羁押在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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