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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建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794号

被告人雷建,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四川省渠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9日8时许,被告人雷建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中山村白浦工业区18号,潜入被害人肖某某居住的201室,将放于床上的一部型号为R9sk的OPPO牌手机和一部vivo牌手机盗走。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OPP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475元。

2、2019年8月3日8时许,被告人雷建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胪厦工业区13-2号,潜入被害人林某某租住的302室,将放于床上的两部OPPO牌手机盗走。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雷建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胪厦村大王地附近村道被福州市公安局城门派出所民警抓获,其盗得的型号为R9sk的OPPO牌手机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房屋租赁合同;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林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仓价认扣【2019】136号《关于移动电话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笔录等: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被告人雷建现场辨认笔录;

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永康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雷建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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