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068号
被告人雷建,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德昌县**镇**村**组。 2008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1月12日,因发现漏罪被米易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8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7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德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建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雷建与张某某通过网络建立恋爱关系并与被害人张某某居住于德昌县惠民小区,同居期间雷建发现张某某的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同年6月29日,雷建与张某某一同去德昌县永郎镇。途中,张某某将内有证件、银行卡的包交由雷建保管。因堵车,雷建谎称返回德昌开车,返回后在惠民小区出租屋内,雷建将屋内手表、项链、耳环等物盗走,并到西昌岷山饭店附近的农商银行将张某某银行卡内的22.9万元人民币全部取走。张某某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为被害人追回赃款21.53万元及部分物品。
2020年4月,被告人雷建在德昌麻栗大坝一废弃养猪场内盗走冰箱、冰柜、废铁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发还清单等;
2.书证:银行取款凭证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银行监控视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雷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蓉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雷建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另 15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分、认罪认罚具结书 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