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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德祥寻衅滋事案)_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雷德祥,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乡****组,2018年9月6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德祥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15时至16时许,被告人雷德祥以报复社会为目的,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蓉都大道北段封赐村3组路段用共享单车及箱子堵塞道路、拦截来往车辆。在堵路期间,遇被害人吴某某驾车路过,被告人雷德祥将其拦停后卸下吴某某车牌。吴某某见状欲报警,被告人雷德祥随即将吴某某的苹果XMAX手机抢下摔烂,并殴打吴某某。被告人雷德祥寻衅滋事行为造成公路堵塞、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雷德祥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19年7月26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视频、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德祥在公共场所闹事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雷德祥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雷德祥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雷德祥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露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雷德祥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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