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二检察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雷成帅(曾用名雷本柏),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桂阳县**镇**村**组。因犯敲诈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3月21日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因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27日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成帅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雷成帅在桂阳县**镇**村附近,贩卖200元毒品给邓某甲。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雷成帅在桂阳县**镇**村附近,贩卖300元毒品给邓某甲。
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雷成帅在桂阳县**镇**村附近,贩卖300元毒品给邓某甲。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雷成帅在桂阳县**镇**村附近,贩卖300元毒品给邓某甲。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雷成帅在桂阳县**镇**村村口柏树下,贩卖200元毒品给雷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甲、邓某乙、雷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成帅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成帅无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成帅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煜
检察官助理:尚云钊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成帅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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