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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成江盗窃案)_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雷成江,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住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2016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8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崇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10月21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成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雷成江来到崇阳县**医院住院部**楼**科**号病房,趁失主陈某某睡觉之机,将陈某某的一部金色苹果7PLUS手机盗走,并将该手机以200元钱的价格卖给崇阳县天城镇民主路“苹果三星维修中心”的老板,后被公安机关追回已返还失主。经崇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上述被盗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1900元。

2020年3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雷成江来到崇阳县**医院住院部**楼**号病房,趁失主刘某某外出之机,将刘某某的一部黑色华为手机盗走。该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后已返还失主。经崇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上述被盗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照片;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领条、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3.证人蔡某某、龚某某的证言;4.失主陈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崇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被告人雷成江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成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成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成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成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浩泽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成江现被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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