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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扬博故意杀人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945号

被告人雷扬博,曾用名雷某甲、雷某乙,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610402197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路**号**楼**号。2018年10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22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扬博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6月20日报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31日交办本院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告人雷扬博与其丈夫被害人陈某乙家庭经济问题长期争吵,并准备诉讼离婚。2016年3月23日17时许,雷扬博通过陕西旭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某丙从该公司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陕A****8的黑色奔驰牌GLK300型越野车。同年3月24日晚,雷扬博将该车停放在其所居住的本市雁塔区凯旋广场小区楼下附近。当晚,雷扬博在得知其丈夫陈某甲将他的传祺牌越野车停放在明德二路公交车站附近后,于次日凌晨5时许来到楼下将其租赁的奔驰越野车挪至明德二路路南公交车站对面路边。3月25日7时30分许,陈某甲准备离开凯旋广场家中上班。雷扬博推断陈某甲要去明德二路公交车站附近取车,遂下楼发动其租赁的奔驰越野车。7时41分许,雷扬博在陈某甲由东向西步行至明德二路公交车站附近时,驾驶奔驰越野车车从陈某甲身后驶来,从背后撞击陈某甲致其倒地受伤后,又驾车继续向西行驶,在前方明德二路与明德路丁字路口右转逃跑。陈某甲受伤倒地后昏迷,经路人报警求救后送医救治。当日7时46分许,雷扬博作案后将车停放在凯旋广场小区临朱雀大街的路边,随后给陈某丙打电话提出还车,并告知了车辆停放地点,之后乘坐出租车前往咸阳市其父母家。8时50分许,陈某丙前来取回车辆时发现该车引擎盖处有塌陷损伤,遂向雷扬博打电话询问,雷扬博表示默认,陈某丙遂将车辆开会租赁公司。当日10时许,雷扬博从咸阳市其父母家中坐出租车返回凯旋广场小区到家中,之后喝盐酸溶液企图自杀,后又反悔自行拨打120求救,被救治后脱离生命危险。经鉴定,陈某乙交通事故导致颅底骨折、颞骨骨折并脑脊液耳漏,左侧面神经损伤,多发脑挫裂伤并颅内出血;右侧腓骨中下段骨折;右胫骨下段前结节撕脱骨折,综合认定其损伤程度应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应属十级。陈某甲出院后发现雷扬博作案线索,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18年10月11日将雷扬博抓获。雷扬博到案后拒不供认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警情登记表、警情明细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通知立案书、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汽车租赁合同、汽车交接清单、汽车租赁记录、情况说明、诊断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陈某丙、赵某甲、张某甲、牛某某、权某某、雒某某、梁某某、李某某、陈某丁、雷某丁、张某乙、杨某某、陈某戊、赵某乙、陈某己、文某某、谭某某、胡某某、任某某、赵某丙、雷某丙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雷扬博的供述和辩解;

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

6、司法鉴定意见书、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

7、监控录像、办案录像、监控系统文件夹、GPS数据文件、通话录音、手机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扬博为剥夺他人生命,预谋准备之后驾车撞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雷扬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雷扬博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毅

2019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雷扬博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六册、光盘十二张、U盘一张、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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