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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文骏盗窃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609号

被告人雷文骏,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4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村********单元**号。2012年11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6月22日因吸食冰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2016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1日,本院决定对雷文骏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文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雷文骏来到成都市高新区盛华南路**国际,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栋**号被害人赵某某租住的房屋,盗窃房屋内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和四个钱包(包内共有现金人民币2000元左右)。

2020年4月26日,雷文骏在成都市锦江区**小区**栋**单元**号被民警挡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辨认、提取、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文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文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文骏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雷文骏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雷文骏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文骏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春燕

            20201116

                       

附件:1.被告人雷文骏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827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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